本次有幸參與陽明交大劉尚志教授,2024年在TIPS自評員培訓課程的精彩演講,講述到了智慧財產權如何創造利益,以及企業如何實現智慧財產權的價值。這堂不可不知的智財必修課,讓智慧財產權成為組織成功的關鍵!
不囉嗦,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的轉變
首先簡單的說明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的轉變,早期台灣的智慧財產權的訴訟,主要經過三個階段,一開始台灣開始大量印刷書籍,大量的著作權侵害。後來就是商標侵害跟實體產品侵害,像是一些玩具、民生用品。再來,美國人發現台灣智慧財產權的侵權太多,尤其半導體產業,台灣的科學園區就經常被告,也就是專利的侵害。但其實不只台灣這樣,大部分國家都是如此,從日本、韓國,然後台灣,現在中國大陸,所以目前很多的訴訟,就從台灣轉到中國身上。
從實證的觀點來看,國際貿易中心(ITC)表示美國有三個管道去防制,第一個就是USPTO,可以舉發專利無效;第二個就是聯邦法院,因為是為了專利是聯邦法;第三個就是國際貿易會擋侵權的產品不准進到美國。另外,ITC曾經統計過,在1990年到2000年之間,台灣侵權的被告數量就占了全世界的1/3到1/2,可見台灣侵權的狀況不勝枚舉。不過,後續台灣政府也持續努力,持續研究智慧財產權,致力於推動改善這個狀況。
智慧財產權如何創造利益
如果你的競爭對手,要告你的話,通常有兩個方法,一個就是,你想辦法舉發他的專利無效,另外一個方法,就是做迴避設計。但其實還有其他作法,例如,如果發現有機會舉發他專利無效的話,不要馬上去舉發,可以先會去跟他談合作,因為我如果先去舉發掉他的話,其他競爭對手,也都不受專利的侵害、不受專利的追溯了,所以或許跟他好好談合作,那你我之間就有授權關係,可以一起來告下面那幾家廠商,這樣也是一種作法。
很多人講智慧財產權的時候,都喜歡把「權」省略,叫智慧財產,其實這個不對,就是有「權」以後,才不一樣。有「權」的話,可以移轉、讓與,或是讓與之後過幾年又可以買回來等等,可見智慧財產權的策略運用還有很多,當然還有其他做法。
其實智慧財產權,權利化以後,大家比較少考慮到在商業化的運用。
舉例來說,假如今天某超商,賣到一個侵權的產品,那麼超商也要負專利侵權的責任。
這是為什麼呢?因為專利法第22條之所謂「使用」,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等行為。而統一超商能販賣、能做這個產品的行銷,所以也要負專利侵權的責任。
或許那間超商就會說,他只是把產品擺在貨架上銷售而已,侵權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但大家可以想想看,從製造開始所使用的技術,到後續每一個下游的人,都有承接這個專利來製造、使用這個產品的話,是不是都得到專利技術的好處。那問題是,只針對於製造的人,去控訴他的話,一但他如果脫手,你就完全沒有辦法了,所以這樣對專利權的保護,是不夠周圍的。
那麼,如果我今天授權給你一個產品,我授權給你製造,我可不可以規定你,不能販賣它?
答案是可以的喔!以前日本的授權給台灣,就是指定你不能在日本、美國銷售,因為這是他的市場,你只能銷售到第三世界國家,所以智慧財產權的強項就在這個地方。
一個智慧財產權,如果從創造利益的角度來看,怎麼做比較好?
是培養專利權?還是授權,到處跟別人收權利益金?或是不授權,只佔有市場?
目前來講還是佔有市場,利益會比較大,因為佔有市場,這個市場只有你一個人,獨佔市場,這賺的錢不只專利的錢,還有其他的部分,像是用的材料比較便宜,擁有成本優勢等。
另外,如果通常產品被侵害,在市場會發生什麼狀況?
一個是市場被侵蝕,侵權產品分割我的市場,但還有最壞的狀況是,因為對方一定用低價去競爭,所以還會有價格的侵蝕(price erosion),這樣的侵蝕,這不管是專利侵害,或者是營業秘密侵害裡面,這最大傷害的地方。
企業如何實現智慧財產權的價值
其實這幾年政府推動發展TIPS,對於企業來說導入制度是相當重要的。
有一本書,叫做《董事會裡的愛迪生》,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發展,通常在每個企業有五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防禦佈局,就是如果今天有人告你,你要怎麼樣去對付他,透過智慧財產權,企業保護自己免於訴訟。
第二個階段,成本中心,也就是要管理成本,公司會關注如何減少申請和維持智慧財的成本。
第三個階段,利潤中心,當剛申請專利,就會申請很多專利但不曉得怎麼用,所以要慢慢學到什麼用,想辦法把專利變成鈔票。在這個階段公司已經將智慧財產權視為商業資產,不再僅是法律資產。
第四個階段,整合機會,智慧財產權是跨部門之間整合很重要的議題,其實透過TIPS的導入,就直接把台灣從過去從第一個階段-防禦佈局,提升到了第四個階段,就是透過智慧財產權進行跨部門之間的整合。
再來,第五個階段,塑造未來,也就是要做策略性的運用與管理,跟公司的營運目標一致。
為甚麼智慧財產權進行跨部門之間的整合這麼重要?
舉個簡單的例子,身為業務,要不要懂這個智慧財產權?
肯定是要的,如果業務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產品有沒有侵權,這樣在談判的時候後續可能會帶來營運上的風險。舉個例子,某家台灣的公司去參加了國外的電子展覽,回來的時候,就收到國外公司的警告函,說貴公司的產品,侵害了營業祕密。就發現當天,他們公司的業務,在展覽上到處去探聽其他公司的狀況,其他公司的業務就說歡迎來看、來瞭解,但是要先簽個NDA,不得洩漏。但因為那個人不懂,他就什麼都簽,結果這些技術就偏偏是公司本身就會做的,就被告侵害了營業秘密了,之後花了用100萬美金以上才處理完這件事。以這個例子來說,顯而易見,智慧財產權不只有IP部門要懂,組織成員也應該也要瞭解。
智慧財產權的經營管理,已經到不同程度的階段,現在到制度化的階段,其實全公司一體都要去做管理跟治理使用的時候,它不但跟智慧財產有關,它跟公司治理有關,跟公司外有關,跟公司的併購有關,跟公司的出口管制有關,所以它的影響範圍大了很多。因此,智慧財產權制度要建立,有它的必要性,並且一定要用資訊系統是最好的。
未來如果還有機會參與更多座談會/研討會,也會在日後將心得陸續分享給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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