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由新穎數位文創於109年8月5日所舉辦的研討會,第一堂課由交通大學科法所劉尚志老師為大家詳解:企業如何利用『專利』增加收益。身為IP人,你清楚智財大環境的情勢變化嗎?
不囉嗦,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研發市場→專利市場→產品市場
台灣從最早期的R&D市場、研發市場為主,經過二三十年的演化,已慢慢進步為technology market、patent market、IP market或所謂的專利市場,接著大部分企業更期許能以product market、產品市場為導向。
過去,想成為一個對公司有效益的IP部門,「我們的專利能不能在市場上成為產品?」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有用的IP人才應該要能將這三個市場串聯整併,如果公司的IP部門只懂得去申請專利,沒有去關心後續專利商品化的議題,除非你們公司是著重在主張專利權但不去實施的NPE或專利事業體,否則財報一攤出來,老闆不可能將你們視為成功的IP人才,因為你申請下來的專利只是幾張紙,都沒有在好好利用。現在,即便是工研院這種研究機構,專利發展進程也從單純的「增加數量」階段進入了「品質管理」階段,這麼多的專利維護起來成本非常高,如何讓專利申請不再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甚至能創造出更大的收益?
無論是去分析與其他公司的競爭、合作關係;主動提出訴訟、被動的監控競爭公司專利布局走向、針對特定技術領域新專利預警;或是想要和其他公司洽談專利授權、被授權、代工、專利聯盟等各種合作模式,在在都證明了資本市場已經開始介入智慧財產權的領域。
資本市場的介入
台灣的專利市場發展,主要是在九零年代的時候,我們產品在美國上市時被美國企業提告的訴訟案例很多,經過二三十年來深具教訓,我們在訴訟方面其實已經做得相當不錯。而這幾年來也慢慢出現一些新的變化,比方說「標準必要專利」。
現在各國專利申請量越來越大,大家的專利糾纏在一起,相關糾紛也只會越來越多,所以出現了「標準必要專利」。標準必要專利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所謂的FRAND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公平合理無歧視授權),到底一件專利合理的授權金如何估算?其實不外乎就是從小專利加上去,要不然就是所有專利應該值多少錢再降下來,也就是Bottom-up或是Top-down的算法,自從有標準必要專利進來之後,不但計算權利金的方式改變了,更重要的是跟別的公司討權利金的手段也變得更多了。
甚至接下來出現的「標準必要專利聯盟」,也就是標準必要專利形成各種不同的「聯盟」,今天如果只有一個聯盟來跟你討錢還好處理,今天假設有三個聯盟來要錢,三個聯盟彼此之間的專利還有重疊性,你到底該付多少錢?
就像飛利浦、OSRAM跟Nichia(日亞化)的ZHAGA聯盟之於LED:LED應用領域極廣,導致下游製造產品的市場是紛亂的,ZHAGA不滿足於我上游賣關鍵零組件給你,下游隨便你們家愛做什麼,它選擇把整個專利產業鏈串起來,所以就搞了一個ZHAGA,你加入ZHAGA以後它會提供幾個免費的專利,但你也因此進入它應支付權利金的廠商範圍裡。
或Avanci之於車聯網:車廠跟電子通訊有關要分為三個tier(層),第一層是做所有車子裡面的通訊設備,第二層是更基礎的關鍵零組件,是屬於這個車子的network access(網路溝通),第三層是車子的chip set(晶片組)。三層到底哪個供應商該付錢給Avanci?或是車廠自己得付錢給Avanci?
當專利可以串流整個產業甚至改變產業生態的時候,它開始出現非常多用途,中間有非常多最新最流行的商業模式可以運用。如果我們IP人不能串流這四個市場,其實我們的功能是很有限的,但你的專長到底要在什麼領域才能在四個市場來去自如?
以前學專利最幸福的一件事就是不用太管刑法的事情,但現在只要公司董事會進入開始監管IP的時候,IP就是個「資產」,資產在法律意義上是compliance,也就是合規行為必須出現。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專利從一個訴訟跟糾紛,延伸到一個資本市場介入,出現大的SEP聯盟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SEP聯盟延伸到antitrust(反托拉斯法),antitrust裡面延伸到刑法的責任,當它成為企業內部的compliance時,它也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延伸到刑事責任。
合規行為(compliance)
美光針對前員工投靠聯電並違反營業秘密法一事進行提告,雙方在美國開始訴訟,如果聯電沒有辦法證明它有compliance的時候,它在美國幾乎就沒有跟檢察官談判的空間,因為美國檢察官第一個就會去確認你有沒有compliance program(合規計劃)。若是對台灣法規足夠了解,就會知道我們的營業秘密法十三條之四:「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也就是如果公司有盡到監管、監督的義務,它原則上是不必負責任的,什麼是監管、監督的義務?就是IP的compliance你有沒有做。
我國產創條例裡面對於上市櫃公司要求做董監事的管理,如果你今天有導入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TIPS)的話,公司治理評鑑總分可以加一分,其實這就是在告訴你,我國已經開始要求公司內部的compliance,也就是在闡明智慧財產權已經從過去科技市場的競爭跟產品市場的競爭,直接延伸到資本市場的競爭。
傳統上我們認為第一等的法律人是打訴訟的,第二種人是做合約做契約做交易的,第三種人剛好是現在台灣最弱的一環也就是compliance這一環,不管是金融業也好科技業也好,compliance都是很弱的部分。Compliance偏偏需要整合企業內部跟法律知識,還有資產運用方式商業模式都要很清楚,其實從litigation(訴訟)到transaction(交易)到compliance(合規行為)這三塊,正好就是IP發展的整個大局。
總結來說,現在IP情勢就是天下大亂,情勢大好,對我們其實是有很正面的鼓勵作用,為什麼呢?因為你老闆永遠搞不清楚,這代表就是你的機會來了,能將研發市場、專利市場、產品市場跟資本市場串流起來的人,絕對會是各國各大產業各大企業都想搶的稀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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